在自动驾驶技术的伦理决策中,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:当车辆面临危及乘客安全与伤害路人的选择时,应如何权衡?这种情境下,“憎恨”这一情感因素,虽不应直接作为决策依据,却深刻影响着人类对自动驾驶系统行为的期待与评判。
从心理学角度看,人类倾向于期望自动驾驶系统能展现出“同情”或“避免伤害”的倾向,即使这意味着牺牲自身安全,这种期望背后,是对技术“人性化”的渴望,也是对传统由人驾驶时,司机往往能基于“憎恨”不公、不义行为而做出果断决策的怀念,将“憎恨”等情感直接编程入自动驾驶系统,不仅违背了伦理原则,也忽视了技术的本质——服务于人类而非被情感所驱动。
自动驾驶系统的伦理决策应基于客观、可量化的原则,如最小化总体伤害、保护最弱势群体等,通过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,让人类用户理解并接受这些看似“无情”的选择,在这个过程中,“憎恨”虽不应直接介入,但其激发的社会对公平、正义的讨论,却为构建更合理的自动驾驶伦理框架提供了重要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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